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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個人征信業務需要持牌經營 并納入征信監管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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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資訊視頻直播財經娛樂體育時尚汽車房產科技讀書文化歷史軍事旅游佛教國學更多數碼健康家居公益教育酒業美食財經財經滾動新聞正文央行:個人征信業務需要持牌經營并納入征信監管2021年01月26日13:43:05來源:人民網人民網北京1月26日電(記者羅知之)1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舉行“金融支持保市場主體”系列新聞發布會(第五場)。本場發布會聚焦“優化金融生態環境,創新支持重點行業企業發展”,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局副局長田地在會上表示,個人征信業務需要持牌經營,并納入征信監管。打著大數據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等旗號,未經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行為,均屬于違法行為。田地表示,《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近期正在司法部網站和人民銀行網站同時對外公開征求意見。“在《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里把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用于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均認定為信用信息,利用信用信息對個人和企業作出畫像、評價等活動均認定為征信業務,從用途上明確了信用信息和征信業務的范圍和邊界。”田地介紹,在國務院出臺的《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七條中有明確規定,“未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個人征信業務”。因此,個人征信業務需要持牌經營,并納入征信監管。“近年來隨著人工智能、區塊鏈、云計算、大數據等新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應用,應用數字化手段探索征信服務新模式,在進一步拓寬征信業務范圍、提供多樣化服務的同時,非法從事征信業務、侵害信息主體權益等問題也越發突出。”田地說,《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出臺后,人民銀行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非法從事征信業務的行為,規范征信市場發展,使征信業步入有規可循、公平競爭、高質量發展的正軌。辦法同時規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從事征信業務也參照本辦法執行。對于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報送或者查詢信用信息,也參照本辦法執行。《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出臺后將有助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健康發展和合規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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